古衙不是“小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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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来,许多人对中国古代官府衙署的职能、编制和规模有两个误解很深,谬种流传甚广的说法:第一,从“八府巡按”到州县老爷,古代官老爷的主要公务是判案,因此,古代政府是依法办事的“小小的法制政府”;第二,古代官民比例很大,官少民多,古代政府是地地道道的“小政府”。以此为据,形成一个很荒诞的推论:帝制时代是“小政府、大社会。”其实,这些说法既是对基本事实的误读误解,也是脱离基本事实的理论误判。
就政府职能而言,无论衙门名称如何变化,官府职守如何整合,中国古代中央政府机构长期传承“三公九卿”或“三省六部”的权力格局。“三公”分别执掌行政、军事、监察谏议,“九卿”分别执掌礼仪教化、警卫、宫廷内务、财政税收、工程经济、审判司法、外交民政、宗室事务等。中央政府最大的职守是“惟祀与戎”,即文治与武功,中央政权给百姓提供的“公共产品”主要是国防和治安,除此以外,既没有什么为民服务的公共义务,也不发展利国利民的事业产业。在中央集权、集财、集才的帝制下,秦朝以后的历代地方政府其实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科层型地方治理体制下,“朝廷命官”无论大小,皆是皇家任免的大小“科长”,只为皇家支差牧民。省和府两级衙门的行政与司法机构分设,行政机构为首,司法机构次之;同时,还设有一些上级机关的派出机构、专管专营机构。州县两级衙门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模式,州县“亲民之官”奉行“无为而治”的行政理念,以“不扰民”为美德;同时,消极司法,“民不告,官不究”,县官们“单日不审案,双日不放告”。农忙节庆期间,既不放告,也不审理命案匪盗之外的一切案件。从法家的“王法”理论和古代法律条款看,古代“王法”不过是统治目标一概朝下的文治工具,毫无契约精神和平等公平可言。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口号之上,还有“朕即法律”,毫无约束,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皇帝皇后太上皇皇太后群体。在看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提法之外,还有“刑不上大夫”之类特权。“王法”表面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上,法律里面等级森严,法律后面“潜规则”盛行,出入人罪、草菅人命、司法腐败。正如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中所指出的那样,一帮随心所欲、朝令夕改、言出法随、利令智昏、颠三倒四、反复无常,没有专业能力和法律精神的人操控司法机器,根本谈不上“法制”,与“法治”不沾边。古代州县老爷“无为”行政,消极司法,古装戏看多了,后人便形成一个误解,“亲民之官”主要公务是判案,看起来颇像市场经济国家那种保守行政,只做“守夜人”的“小小的法制政府”。“看起来像”与职能上的“是”,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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