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中央进行免农业税试点
第15章中央进行免农业税试点
2004年4月,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种粮农民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并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
4月14日,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通知中,明确指出:
2004年,在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
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
其余地区总体上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
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农业税税率降低的幅度,将负担水平降下来。
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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