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开始产生 第1章 修改宪法确立村委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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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开始产生第1章修改宪法确立村委会权利
《决定》明确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从检查情况看,这些省、区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村民自治正在法制化的轨道上稳步前进。
段彰厚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实的民主权利。‘海选’村官,可以说是发展基层民主的一种有益尝试。”
1980年9月14日至22日,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并在座谈会《纪要》中指出:
党在农村实行任何一种政策,开展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照顾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
在这一精神指导之下,在中国广大农村第一批村民委员会开始诞生了。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加快农业发展,党在确定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时,把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作为首要出发点。
在经济上,党和政府充分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农民的主体性和首创精神,被极大地调动和发挥出来。
由于农村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主要形式,带动了农村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
农民的生产、经营、分配,乃至从业方式,逐渐发生了变化,进而导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功能日显弱化,并出现了管理组织瘫痪,甚或缺位现象。
如有些地方的生产大队、生产队解体,村里没有人主持公共事务,村民之间经常发生纠纷。
因此,农民迫切要求改变这种状况。于是,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与农村管理体制要适应农村经济状况这一趋势相结合,便在一些地方引发了农民主动变革农村社队组织及管理体制的做法。
在1980年,我国开始出现村民委员会。随后,村民委员会或类似组织,如农会、自治会等,悄然兴起并成燎原之势。
由农民首创的村民委员会这一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在其发端之初,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地位。
党和政府对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视和加强,为村民委员会的存在和发展,创造了社会条件和政策环境,并为村民委员会纳入法制轨道,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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