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基层工会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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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基层工会的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性质与特征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性质和特征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性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特征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围,它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共同构成劳动法律监督体系;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依《劳动法》和《工会法》设立并开展活动的。虽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国家机关的授权或联合监督),工会的这种社会监督可以转化为国家监督;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在工会有组织有领导的形式下进行的,它不是一种分散的无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监督,工会对劳动者而言,恰恰是从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给予维护和帮助。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的工作原则和宗旨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原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三条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规定了应坚持的四项原则:
(1)依法监督的原则: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中,既要依法定内容和程序进行,也要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2)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工会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得出正确结论;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识到贯彻执行《劳动法》要有一个过程;
(3)依靠群众的原则:是搞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保证,要求工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争取得到职工群众的支持,确实做到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这是对搞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外部要求。一方面要与其他监督主体保持紧密联系,密切配合;另一方面还应积极争取得到其他监督主体的支持。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宗旨(目的)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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