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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基层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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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基层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与处理工作

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特征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指由设在企业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企业内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问题或劳动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进行民主协商的行为。

二、企业劳动争议的特征

1.劳动争议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另一方为享有用工权的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确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必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动法律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主体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

3.权利和义务的矛盾性。劳动争议的发生主要是因主体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存在矛盾而引起的,这些矛盾一旦显现,就会形成纠纷,引起劳动争议。

4.争议性质的非对抗性。劳动争议的实质属于非对抗性矛盾,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得到解决。但是,如果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很好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也有可能使争议的性质发生转变,激化为尖锐的对抗性矛盾。因此,在争议的处理中力求在短期内将矛盾化解,以防转化。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特征

1.调解程序简便,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处理。

2.争议环境熟悉,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合理解决。

3.调解方式缓和,有利于劳动争议双方继续保持正常的劳动关系。

4.适用法律平等,有利于增强争议双方的法制观念。

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会的性质及组成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会的性质

根据1993年11月5日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的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这表明:

1.调委会是一种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企业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表现为:

(1)它不隶属于企业中的任何一个组织,尽管它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但这并不影响其工作的独立性;

(2)调委会在开展工作中,依照一定的调解程序进行,不受企业内、外任何人的干扰;

(3)在调解活动中,调委会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之外,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2.调委会开展工作时要接受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的指导,同时也要接受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1.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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