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基层工会的妇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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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基层工会的妇女工作
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概述
一、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关公民和法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就是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的女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就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历来都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凡是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都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1.公民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心愿选举人民代表,参加国家管理,同时,也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公民的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公民通过言论、出版等法律规定的形式,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发表意见,充分体现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职工有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指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法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就企业职工而言,主要表现为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就业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为什么是公民权利呢?因为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来看,公民的劳动权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为什么是公民的义务呢?因为从公民对国家的角度讲,每个公民都要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出力,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以劳动为荣,同时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劳动。
宪法还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是国家为公民享受劳动权创造有利条件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之一。
(1)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与劳动权紧密相连的,劳动者休息权是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所消耗的精力得以正常恢复,保证身体健康;
(2)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劳动中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都对劳动安全卫生作了严格规定;
(3)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还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使劳动者因年老、生病、生育、伤残、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能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福利是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的,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一种保障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生产力的发展,公民的这一权利将得到充分的保障;
(4)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接受教育、从事科学文化研究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享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文化教育权利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命运。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扫除文盲,对全体公民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
3.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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